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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6-08 08:38:37瀏覽:476
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關于完善地質找礦運行機制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完善地質找礦收益分配制度,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
《意見》指出,地質找礦工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鼓勵社會各類投資主體參與礦產勘查,承擔找礦風險、獲得成果收益,堅持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切實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規定,承擔國家出資勘查項目并形成大中型礦產地的地勘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分享地質勘查成果的權益,并對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鼓勵從事礦產勘查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建立預設期權獎勵地質找礦有功人員的制度。
《意見》強調,要加強勘查方案審查和合同管理,嚴格審查探礦權人的勘查實施方案,督促探礦權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處圈而不探、非法轉讓等行為。探索推進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勘查質量監理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在地質勘查質量監管中的作用,推進注冊地質師制度建設,探索形成個人負責和單位負責相結合的責任機制,加強行業自律。
《意見》明確,加強國家財政出資項目管理,及時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項目的工作進展、工作質量、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承擔單位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地質找礦信息統計制度,定期匯總工作進展與成果,按照有關規定通報地質找礦工作情況。
《意見》提出,統籌協調全國地質找礦工作部署,嚴格執行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按照規劃確定的布局、時序和重點,強化規劃對地質找礦活動的指導和調控作用。統籌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安排,加快推進公益性地質調查,引導商業性礦產勘查,有序推進各類地質找礦工作。
《意見》強調,推進礦產資源整裝勘查。整裝勘查區調整(包括新設、調整范圍和退出)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部礦產勘查辦公室根據工作進展協商確定,要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并納入國家地質找礦工作總體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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