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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3-01 09:31:20瀏覽:430
2月26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透露,當天閉幕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該法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是第一部規范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法律。該法共分7章,涉及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與資源調查、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發布會上介紹了制定這部法律的背景。他指出,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有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并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管控是這部法律的一項重要任務。本法的通過再次表明我國對人類負責任的態度,而且是一個切實的行動。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孫書賢就勘探開發申請程序、承包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向媒體作了介紹。孫書賢表示,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的勘探開發活動,需要事先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其中重點審查申請者是否具備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的資金、技術、裝備能力。對于不損害國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申請者,國家海洋局即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將依法授予許可,并出具相關文件。我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取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許可后,還需要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向國際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開發的申請,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核準簽訂勘探開發合同以后,成為承包者,方可從事相關的勘探開發活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這部法律對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保證可持續利用深海資源。岳仲明表示,根據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規定,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對我國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的承包者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承包者的監管職責,維護承包者的合法權益。
發布會還透露,我國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經過多年發展,在大洋資源調查、技術發展、能力建設和國際合作、參與國際事務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在深海資源開發能力等方面和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還需要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