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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2-22 08:50:20瀏覽:499
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評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嚴格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分類開展礦產資源規劃環評工作。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只需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原則上不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通知》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有關礦產資源規劃時,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執行規劃影響評價制度,同步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及時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充分吸納規劃環評提出的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利于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強化資源開發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和礦區生態保護。
《通知》指出,需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礦產資源規劃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及省級地質勘查規劃、設區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重點礦種等專項規劃。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省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設區市級以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國家規劃礦區、大型規模以上礦產地開發利用規劃??h級礦產資源規劃原則上不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可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
《通知》明確了全國、省、市級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要求。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科學評價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總體布局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安全格局的協調性、一致性,相關技術要點由兩部聯合制定,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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