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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9-22 14:53:06瀏覽:2337
2019年8月26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確保資源稅法順利實施,2020年6月28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2020年8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就鐵礦而言,資源稅法與原執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對比,主要變化如下:
1.《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2.征稅對象由精礦變為原礦和選礦產品。
3.稅率由1%-6%變為1%-9%。
具體適用稅率制定權限:由《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中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稅目和適用稅率,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變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4.稅收優惠。
保留“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規定,取消“三下”充填開采資源稅減征50%及共伴生礦征免稅的規定;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變為: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取消“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的規定。
增加: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5.34號公告細化了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
原規定: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銷售,依照本通知有關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34號公告: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6.納稅期限。
原條例規定的納稅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還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新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并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
7.強化部門協同。
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例如,資源稅法規定對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授權各省對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落實該政策的前提條件就是衰竭期礦山和低品位礦的認定。資源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于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8.外購已稅原礦扣減問題。
14號公告明確了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9. 14號公告明確了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
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辦稅更加便利之外,所承擔涉稅風險更大。
資源稅政策的改變,一是優惠政策相對于改變前減免的面窄,優惠力度變小;二是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更寬泛、更詳細;三是對于分屬不同省份的礦山企業資源稅費負擔,隨著各省資源稅率的不同、優惠政策的不同,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稅費負擔差距也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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