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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8-01-09 08:58:53瀏覽:696
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調整劃定礦區范圍,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完善采礦權變更、注銷登記管理等事項加以明確。
關于調整劃定礦區范圍管理,通知明確:第一,礦區范圍是指可供開采礦產資源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域。第二,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第三,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劃定礦區范圍預留期保持到其采礦登記申請批準并領取采礦許可證之日,預留期內,探礦權人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申請保留探礦權。以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及協議方式出讓采礦權的,辦理采礦登記時限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第四,已設采礦權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擴大礦區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按擴大后的礦區范圍統一編制申報要件。第五,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且申請的礦區范圍內涉及多個礦種的,應當按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主礦種和共伴生礦種劃定礦區范圍。第六,探礦權人在取得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后,探礦權人變更的,在申請采礦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許可證。
關于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通知明確:第一,采礦權申請人原則上應當為營利法人。第二,采礦權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第三,除3種情形外,新立采礦權申請范圍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第四,采礦權延續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確定。第五,非油氣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準予采礦權新立登記后,申請人應申請注銷原探礦權,并憑探礦權注銷通知(證明)領取采礦許可證。油氣探礦權申請采礦權的,勘查登記與采礦登記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的,需同時提交探礦權變更縮減面積或注銷申請;勘查登記與采礦登記不屬于同一登記機關的,準予采礦權新立登記后,申請人應申請注銷原探礦權或變更縮減原探礦權面積,憑注銷通知(證明)或變更縮減面積后的勘查許可證領取采礦許可證。第六,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不足三個月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本級或上級機關的門戶網站上滾動提醒。第七,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申請人無法按規定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資料的,在申請人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后,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延續2年,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關于完善采礦權變更、注銷登記管理,通知從申請采礦權轉讓變更的受讓人條件、權利、義務,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采礦權申請辦理延續、變更,不得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情形,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申請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等方面加以明確。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酰ɡ貘櫾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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