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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7-01-12 09:23:02瀏覽:730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連發兩個通知,就“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海洋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加以明確。
通知所指陸上特定地區為: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開采(指勘探和開發,下同)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對外談判的合作區塊視同中標區塊)。所指海洋為:我國內海、領海、大陸架以及其他海洋資源管轄海域(包括淺海灘涂)。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物資,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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