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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7-06 08:48:59瀏覽:539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召開礦業權審批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了《關于實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及評審工作“三合一”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介紹,此前,山西省規定,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置條件是完成3個基礎方案,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這3個要件涉及屬地縣(市)、省級審查等多個層面,辦理過程耗時長,且每個方案都要由專業機構編制。
今后,山西將實行三方案編制及評審工作“三合一”。礦山企業編制完成“三合一”方案后直接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由其組織評審,市、縣參加。方案編制由必須有資質的機構編制變為礦山企業可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此外,省級發證礦山方案評審將通過公開方式隨機抽選確定評審機構;評審工作原則上采用專家組會審方式,以內業審查為主,根據實際需要也可現場核查。這將是近年來山西省礦山企業享受到的最大改革紅利。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總規劃師袁同鎖表示,此次新政主要有5個特點。一是減少程序,提升效率。改革后,企業只需編制一個方案,省國土資源廳只組織一次評審,審批時間將減少2/3。二是減少環節,降低成本。經測算,礦山企業編制報告費用今后將至少減少一半。三是合而不重,科學合理。《通知》對原來3個方案的編制規范、規程要求進行了有效整合,使新方案既科學合理,又避免內容重復。四是對礦山開發影響不大的方案不需再編制。如,從事地熱、礦泉水等開采的企業只需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章節。五是明確界限,限制權力?!锻ㄖ芬幎?,除礦山變更生產規模、變更礦區范圍(影響開發利用設計范圍的)、變更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儲量發生變化(影響礦山服務年限的)、開發利用方案與設計不一致外,無“正當理由”,任何人不得要求企業重新編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