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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04-20 08:49:51瀏覽:51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近日印發《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兑庖姟诽岢?,要全面排查、摸清鋼鐵企業安全生產狀況作,停止新增產能煤礦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產能核增工作。
《意見》要求,對全國所有生產煤礦按每年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采取直接確定方法進行。新建煤礦、改擴建煤礦和技術改造項目,投入正式生產時,必須按照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生產能力。重新確定的煤礦生產能力作為煤礦企業組織生產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依據,不作為淘汰落后和引導退出的井型依據。中央企業所屬生產煤礦由國家煤礦安監局負責,其余生產煤礦由省級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部門負責,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生產煤礦能力重新確定工作,并在部門政府網站連同原有生產能力一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意見》要求,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于2016年6月底前組織對轄區內的鋼鐵企業進行全面梳理排查,建立企業臺賬,掌握企業安全生產和產能情況,包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五落實五到位規定》落實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危險源管理、重要設備和產能情況等。
《意見》提出,自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新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和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確需新建煤礦的,嚴格審核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原則上3年內不再進行煤礦生產能力核增,已納入各地“十二五”小煤礦機械化改造規劃且2015年底之前開始的小煤礦機械化改造項目,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原則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意見》要求,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鋼鐵企業開展全面安全生產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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