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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1-16 08:29:18瀏覽:5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繼續加大清費力度,同時對部分企業結構性增負、運費扣除不明確等問題加以解決和明確。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通知》提出,按照國務院清費立稅要求,繼續加大清費力度,將對煤炭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違規收費以及捆綁打包不合理收費進行清理取締,有效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通知》明確,對因稅率調整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復稅率上限的范圍內,根據本省煤炭資源稟賦、企業負擔增減變化等情況,統籌確定分煤種、分地區差別化稅率,保證企業總體負擔基本均衡合理,解決煤炭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問題。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和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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