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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1-02 09:05:05瀏覽:478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近日發布《浙江省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對該省礦產資源勘查的監督管理。該《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辦法》適用范圍為在全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石油、天然氣除外)的探礦權人?!掇k法》要求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遵循科學規范、及時準確、公開公正的原則。
《辦法》規定,該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全省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設、系統開發和維護,省級組織監管工作的信息采集、錄入和審核,以及信用等級發布等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市本級組織監管工作的信息采集、錄入和審核??h(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縣級組織監管工作的信息采集、錄入和審核。
探礦權人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監管信息和失信信息。探礦權人信用等級,采用浙江省地礦信用信息系統記錄的信用信息,按照浙江省探礦權人信用等級評價標準由系統自動評價。
該廳將在廳門戶網站建立全省探礦權人信用信息監管平臺和公示平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信用等級年度評價結果,對探礦權人實行分類監管。探礦權人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信用信息錄入權限的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有關材料;社會公眾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反映,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經國土資源部門復核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正信用信息。國土資源部門不受理的,在接到不受理通知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可向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訴。
辦法強調,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加強探礦權人信用監督管理工作,確保信息采集、錄入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好信息采集表的整理、歸檔工作。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信息采集、錄入和歸檔的國土資源部門,將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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