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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10-19 09:24:50瀏覽:574
日前,國土資源部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規定礦業權人須及時在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示勘查開采信息,主動接受監督。國土資源部門按比例對公示信息進行抽查,未及時公示信息或弄虛作假的礦業權人將被列入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限制參加或禁入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國土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等。
《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門戶網站開設“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專欄, 礦業權人應于每年1月1日~3月31日,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填報上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信息,并向社會公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結合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和礦山情況,區分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等,依據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編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名單,抽取比例不低于各類勘查項目或礦山總數的5%。抽查勘查項目和礦山名單在4月底前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公示,9月底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將結果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礦業權人公示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
《辦法》規定,礦業權人存在未及時依照規定公示年度信息,年度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未履行法定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不到位這三種情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異常名錄的決定,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依照本《辦法》公示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名單,并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國土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業權申請審批、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結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礦業權人被列入異常名錄的應依法予以限制,對礦業權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的應依法予以禁入。
《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進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業務培訓基礎上,2016年部、省兩級先行啟動試點,2017年在市、縣全面推開。自2017年1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64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信息網上報備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函〔2012〕117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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