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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5-09-21 09:15:05瀏覽:438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此次調整,圍繞優化投資結構,對2009年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及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合理降低投資門檻,有利于提高投資能力,增加有效投資,加快補上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及其他發展“短板”,通過改革促進結構調整和民生改善。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宏觀調控、調節投資總量、調整投資結構、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等發揮了積極作用。2004年,為應對當時經濟過熱適當調高了比例,2009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適度調低了相關比例。
此次調整主要堅持三項原則:一是總體調低。除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外,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總體調低5%。二是有扶有控。三是獨立審貸。
下一步,將著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積極推進有效投資項目的建設。對關系國計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等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同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車場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準、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項目資本金比例可比規定的再適當降低。采取這些措施,有利于調動這些行業領域的投資積極性,要順勢而為,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進有效投資項目的建設。
二是要繼續嚴格控制產能過剩行業。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及國家投資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產能過剩行業要繼續執行原有的最低資本金比例,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30%不變。
三是堅持金融機構獨立審貸。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執行好國家規定的最低資本金比例制度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通過有扶有控的政策引導,促進形成合力的投資結構,增強發展后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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